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校内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校内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
1.校级领导、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
3.涉密人员和财务人员;
4.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
1.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按相关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校级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3.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首先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表》(见附件1)。其中,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将该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然后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依次经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保卫部、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交至人事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当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保卫部审批同意后交至人事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已经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再次出国(境)的,仍应按相关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1.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校级领导、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部集中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和使用登记保管制度。今后以上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当主动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部登记并集中管理。因私出国(境)需领用相关证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并在回国后10日内,主动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人事部集中保管。
3.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负责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建立本单位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台账(格式见附件3),以备检查。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当主动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履行审批手续后领取使用,使用完毕及时交还所在单位集中保管。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件的登记、领用审批和保管等工作。领导干部要准确掌握因私出国(境)各项规定,强化纪律意识,带头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手续,主动接受监督。
2.全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3.非登记备案人员的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包括暑假、寒假期间),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因私出国(境)考勤管理。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