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与学校的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对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参见附件1),校发工资和自筹经费的单位均应填写此表一式三份,经员工本人签字、用工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人事部备案。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校发工资的人员,学校根据用工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相关人员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筹经费的人员,由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用工单位填写《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通知单》(参见附件2),经用工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事部(电子版通过办公系统发给人事部薪酬福利办公室具体经办人),由人事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合作公司即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协调,确定合同的签订时间,再由派遣公司安排专人统一时间到学校与相关人员签订合同。
四、劳务费用划款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劳务费用、社会保险及管理费的划款手续,校发工资的,由学校统一负责办理;经费自筹的,用工单位于每月月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劳务费用明细表(参见附件3,一式两份),表上注明经费支出渠道,经用工单位具体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随当月考勤交给人事部,人事部通知财务部划款给劳务派遣公司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相关人员工资打入派遣公司为员工开户的银行账户中。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0号前发放上月工资。